李定富律师
代理人认为,从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内容看,借款单位系案外人“科茂机电技术服务部”;原告称将“科茂机电技术服务部”承包给被告胡XX经营,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。因此,不能证明原告与被... 查看详情 >>
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上诉人将钢筋绑扎等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张X,张X聘请马XX做工,马XX工资按260元/天计算。2018年10月7日,马XX去... 查看详情 >>
一、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0)黔03执异569号执行裁定书,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或依法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。二、本院认为: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可否具备执行... 查看详情 >>
代理人认为,原告主张的货款有欠条,材料调拨单,微信聊天记录佐证。理应得到法院支持。根据《合同法》161条规定“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。”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... 查看详情 >>